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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4章大结局(32)

第324章大结局(32) (第2/2页)

凶徒做完这一切后,立即又对于海波实施灭口,并且也在现场伪造出“谋财害命”的假象。
  
  这样一来,警方根据凶徒故意在“枪击案”现场留下的证据追查到于海波时,却发现于海波也已经“意外”死于“被入室抢劫”。
  
  到了这一步,凶徒通过伪造出两个“谋财害命”的命案现场,成功掐断了自己和“锰矿大劫案”的所有联系。这就是凶徒的根本目的。
  
  凶徒的这一手布置不可谓不高明,并且离成功也仅有一步之遥,但他还是低估了警方。
  
  在凶徒的设想中,警方的办案思路只要被他留在“枪击案”现场的线索牵着鼻子走,他的目的就能达成。
  
  警方最初在侦办“枪击案”时,就十分精准地判断出所谓的“谋财害命”只是一个假象,“锰矿大劫案”的主犯对从犯实施灭口,才是此案的本质。
  
  当然,警方到了这时,已经怀疑严静宇就是“锰矿大劫案”的嫌犯之一,所以才会认识到“枪击案”的本质。反过来说,警方当时如果没有怀疑到严静宇参与了“锰矿大劫案”,那么凶徒的目的很可能就会达成。
  
  郝义虽然被捕,但他没有见过除了郝仁之外的其他三人的脸,更不清楚他们的底细,所以凶徒认为,除了郝仁郝义,警方暂时还没有掌握犯罪团伙其他成员的个人情况,所以才会有此布局。但凶徒没想到警方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大规模的细致排查,已经怀疑到了严静宇头上。
  
  当然,造成凶徒嫁祸于海波的目的未能达成的原因,除了这一点,更为关键的就是他并不知道警方已经将一项“高精尖”的新技术应用于刑侦办案:dNA的检验、对比技术。
  
  凶徒在“枪击案”现场和于海波的死亡现场,都没有留下他个人的指纹、鞋印等线索,显然在作案时就准备充分,或者说在案发后有过刻意清理。但是因为不知道“dNA”这个高级货,所以才会百密一疏,分别在两个作案现场留下了自己抽过的烟头和皮屑。
  
  正是因为凶徒在这一点上的“无知”,警方才能通过dNA对比,确认“枪击案”并非于海波所为,并且“枪击案”和于海波的被害是出自同一人之手。
  
  这个怀疑从逻辑上来看十分合理,就连胡志生也没法从逻辑上对这个怀疑分析进行否定,只能从敏锐的办案直觉和经验上提出不同看法。
  
  胡志生认为,单是从“锰矿大劫案”的案发现场和作案结果来看,这一犯罪团伙的组织者在反侦察能力上相当高超,可谓胆大心细智商高,属名副其实的高智商罪犯。
  
  从“枪击案”和“于海波案”来看,凶徒表现出来的极为高超的反侦察能力表明他极可能就是“锰矿大劫案”的主犯。
  
  但这样的高智商罪犯即便要误导警方调查,也会干脆利索,绝不会做无用功。而在这两桩命案中,凶徒在制造“障眼法”时,却明显有了画蛇添足之举。
  
  首先就是于海波。凶徒如果只是单纯想要掐断自己和“锰矿大劫案”之间的所有关联,那他直接枪杀周小平和严静宇,再将现场伪造出“谋财害命”的假象即可,为何还要节外生枝,在中间多弄出个于海波?
  
  话多容易漏马脚,事多容易漏破绽。这种道理,以凶徒的“能力和本事”来看,不可能不知道。
  
  事实上,凶徒整出于海波这多余一节,也的确弄出了“破绽”,只不过这个“破绽”不易被人察觉而已。
  
  “枪击案”被伪造成“谋财害命”,于海波的死也是如此,这两桩案件在本质上几乎如出一辙。如果将“于海波案”弄成交通事故或落水身亡之类,是不是要更合理一些?以凶徒的犯案能力和反侦察能力来看,要做到这一点绝非难事。
  
  这样一来,“枪击案”和“于海波案”至少从表面上来看就会毫无瓜葛。而凶徒将两桩案件都伪造成“谋财害命”,这样的“共同点”,就是给他自己留下的破绽。
  
  凶徒是因为担心警方沿着周小平和严静宇追查到他本人就是“锰矿大劫案”的主犯,所以才会对二人灭口,既然有此担心,没道理认为警方在对这两桩命案进行深入调查后,会察觉不到二者之间的“破绽”。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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